
公告日期:2025-08-28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6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降低
投资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的对
外投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包括:对外投资、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所有投资决策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第三条 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据此制定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四条 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发展战略和规
划、主业和新业务范围于年初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规模应与企业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五条 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逐级履行决策程
序调整计划,报资本运营部备案。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每季度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公司报送本季度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第四季度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公司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
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项目效果分析;
(三)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存在主要问题、原因和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
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七条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三)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及 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
对投资做出决策;
(四)公司资本运营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项目确定后,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建立投资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投资对象、金额、期限、收益等事项, 妥善保管投资合同或协议、出资证明等资料;
(五)公司资本运营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六)公司权益类投资项目(股权投资及转让、并购投资等)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供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总经理办公会应对项目计划和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决定组织实施或报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八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原则及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二)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事宜的审批权限为: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之总资产值10%;
(四)股东会对公司对外投资事宜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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