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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0:36:27 股吧网页版
吉林高速: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6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对外捐赠的内部控制,加强公司
对外捐赠支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切实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和宣传公司形象,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据此制定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
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对外捐赠管理的领导工作。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为公司捐赠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
具体职责为:

1.负责制定董事长有关捐赠决定的金额预算,提出捐赠方案;

2.负责实施董事长的有关捐赠决定,建立备查帐薄,同
时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3.负责提供对外捐赠支出的款项或物资,将相关原始凭证资料登记、存档。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
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时应当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
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
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
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包括: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定点援助等地区或单位,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
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流程

1.洽谈捐赠意向。了解捐赠意向:与捐赠方进行深入沟通,了解其捐赠意向、捐赠金额、捐赠用途等。协商捐赠方向: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和机构的需求,共同协商确定捐赠款项的使用方向、受益单位或人群等。

2.拟定捐赠协议。准备协议模板:根据捐赠的具体情况和机构的规范,准备捐赠协议的模板。明确捐赠内容:在协议中明确捐赠的金额、用途、时间、支付方式等关键信息。审核协议内容:由审计法规部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条款合法、合规且符合双方的意愿。

3.协议签署与审批。双方签署: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捐赠方和接收方(通常为非营利性机构)的代表签署。内部审批:股份公司经分管领导、总经理签字后,由董事长批准,加盖公章:审批通过后,公司根据已审批通过的方案与受捐赠方签订对外捐赠协议。协议各方需在协议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示正式生效。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
体、公益性非盈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盈利
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对对外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
情况外,同一性质、同一对象的对外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受赠方按捐赠协议执行,出现不相符或改变定向捐赠资金用途时应即时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准,并向董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综合办公室及时
取得合规票据交财务管理部,并在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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