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26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整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
生应报告的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根据报告程序及时将相关信息逐级报告的信息流转传递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十)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二十一)遭受重大损失;
(二十二)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十四)大额银行退票;
(二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涉及交易事项的金额标准,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确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
露事项,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审计法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的汇总工作。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审计法规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
在重大信息知情范围内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承担相应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经或正在着手实施的重
大决策事项,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加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联系,确保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学习和了解法
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负责做好所报信息的保密工作,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依据公司组织结
构按照逐级上报、逐级负责的程序进行。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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