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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0:36:27 股吧网页版
吉林高速: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6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
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
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五条 辞职情形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
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独立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被解除职务情形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
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董事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
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 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 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 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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