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
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时仍存在泄密可能的,应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流程,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对应报告中有关内容部分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同时公开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地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提交申请或事项说明,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收到相关信息后,对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后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董事会在审慎讨论后形成最终意见,并由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批示。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