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监管,并按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履行对社会公众披露公司信息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以及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按照《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
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相关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要求报送信息披露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材料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刊登。
第十五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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