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管人员持有、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与股票管理相关的直属管理部门人员;
(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及父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提前3个交易日,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传真、信函、邮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被动变动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
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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