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定期报告,具体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
如下情形:
(一)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中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定期报告的其他内容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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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相关准则、规定等,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或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的相关数据或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五)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中因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定期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保证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统一领
导下组织开展,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独立董事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过程中履行指导与监督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工作和披露工作,具体做好定期报告的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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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的总体进度安排、报告内容的分工、编制过程中的总体协调、报告的统稿、报告的形式审查以及向证券交易所的报送、披露工作,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财务部门在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编制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及与财务数据相关的内容,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定期报告编制涉及到的公司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分工及总体进度安排编制定期报告的分部报告、提供满足要求的基础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各子、分公司
应公司要求提供与定期报告有关的资料和数据的,应当对其所报送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聘请的年度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执
业准则及公司确定的财务状况审计/审阅工作计划,勤勉尽责、按时高质地完成审验工作,及时恰当出具审计/审阅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审阅工作而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九条 定期报告资料和相关分部报告的递交同时采取电
子和纸质两种方式。公司业务部门或第七、八条所涉及单位递交的纸质版基础资料和分部报告须经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送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董事会办公室;个人递交的资料或确认的信息,需本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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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上述资料与定期报告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董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及相关
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如不同意定期报告的 内容或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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