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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薪酬与考核工作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
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全部为外部董事,且独立
非执行董事占多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任
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
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
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
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
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负责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订、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制订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五)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
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需合理适当;

(六)研究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职工收入分配、公司年金等薪酬福利政策及方案;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应就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咨询董事长及/或总裁,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
一时,委员会主任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7 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
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
前 3 日(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
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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