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及联交所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地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是指所有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将公司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
(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做到:
(一)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客观描述,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三)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的原则,公司证券在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而需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循从严原则在境内外市场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虽没有达到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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