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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有关人员提名管理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占多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 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 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 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 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 法,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 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 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 认知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发行人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 事会做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四)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五)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总裁) 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总裁提出的经理层其他成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七)向公司提出人才储备计划和建议;

(八)在国内外人才市场以及公司内部搜寻待聘职务人选,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委员会主任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7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
开前3日(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
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能履
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一)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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