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
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
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
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
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
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
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战略规划、业务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重大业务或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解散以及需要董事会决策的资产处置、资本运作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并购重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制订市值管理制度,审阅市值管理年度工作报告,评估市值管理成效,并就市值管理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建议;
(五)对公司 ESG 管理体系建设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听
取相关工作情况报告;
(六)对公司经营计划、投资计划以及需董事会决策的主业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产权转让、投融资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
一时,委员会主任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7 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
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
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能履行
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一)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
(二)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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