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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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
及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A股类
别股东会议”)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H股类别股
东会议”,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合称为“本次会议”)
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现行
有效的《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蔡思羽律师、黄宁宁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
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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