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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1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国家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以国资改革〔2007〕1095 号《关于设立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独家发起方式设立;于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0935003U。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以证监发行字〔2007〕 396 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67,500 万股,并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国合字〔2007〕35号文批准,发行 382,490 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含超额配售
49,890 万股),相关国有股减持并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38,249万股,合计 420,739 万股,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ina Railway Group Limite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
1 号楼 918,邮政编码:100070。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741,653,683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公司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守“中国建造、铁肩担当”的企业使命,秉承“勇于跨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和“创造、质量、品牌”的核心价值观,服务交通强国、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自主经营,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承担社会责任,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
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土木工程建筑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总承包;上述项目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技
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分项承包;土木工程专用机械设备、器材、构件、钢梁、钢结构、建筑材料的研制、生产、销售、租赁;在新建铁路线正式验收交付运营前的临时性客、货运输业务及相关服务;承包本行业的国外工程,境内外资工程;工程物贸;建筑产业金融和商务服务业;建筑土砂石等开采;公路管理与养护、铁路货物运输、陆地管道运输、货物运输代理及其他仓储物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城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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