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5 年 6 月 23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2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4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5
第五章 附则......8
第一条 为规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行为,保证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例会,由董事长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例会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由董事会办公室形成会议初步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其他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案,由临时会议的提案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案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案。书面提案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案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案理由或者提案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案临时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案人的联系方式和提案日期等。
临时会议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案和有关材料后,应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认为必要的,应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至少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免予提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取得全体与会董事关于未提前三日通知的豁免函,且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董事会例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方可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列席会议,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以及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第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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