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管理,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报告,说明相关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的影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要负责人员或指定联络人;
(四)公司及下属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其他由于其所任职务或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本制度对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管
理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及其进展情况时,各相关部门、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重要会议
第六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分公
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专项会议审议的涉及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事项以及就该等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
第七条 重要会议事项,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该事项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等审批程序或进行信息披露时,以及董事会就该事项形成决议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节 重大交易
第八条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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