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选举,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六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候选人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根据相关规定表明该次董事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九条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条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会议主持人的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全部无效。
第十二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全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投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法定最
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若在股东会上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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