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对全体股东负责,公司独立董
事人数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
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十条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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