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19:04:21 股吧网页版
三六零: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和《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且未公开的公司内幕信息,其内容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需要披露的信息一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报告义务人应负责相关部门、参股控股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幕信息管理等。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
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所涉及的情形时,应在 1 个自然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获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提出召开董事会的建议。

证券部接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后,应立即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