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 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可采用以下途径:
(一)公司依法发起设立的公益基金会;
(二)其他对外捐赠的途径,包括依法成立且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依法成立的公益性质的金融产品等。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
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必要时应当要求受赠人定期提供捐赠财产的使用明细等相关材料,受赠人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对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以连续 12 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公司对外捐赠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审批程序: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300 万元且未超过
500 万元,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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