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了债务人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行为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决议。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会审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董事与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并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回避办法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九条 股东会审议第七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具体回避办法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被担保人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书面决议。对于关联担保,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四条 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合同事项明确。
第十五条 签订担保合同时,签订人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如签订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订人还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其他股东方是否提供担保及担保形式;
(七)反担保情况及形式;
(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