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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6 15:46:56 股吧网页版
百隆东方:百隆东方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7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为促进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充分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能,依照《证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管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应具备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 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所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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