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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6 15:46:56 股吧网页版
百隆东方:百隆东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7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确保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第四条 本制度项下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工
作机制。重大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八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 在公司信息披露之前,所有对该等信息知情的人员均负有保守
秘密的义务,该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该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守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
审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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