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 年第 11 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3 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境外投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境外投资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等内容。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子公司是指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及有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境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四条 公司境外投资须符合以下原则,并遵循公司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国家境外投资指引,符合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和政策,符合其投资产业发展方向,尊重当地习俗;符合公司国际化发展方向,实现全球资源配置,提高国际竞争力;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二章 境外投资
第五条 境外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审批、实施、运营管理、后评价、处置、计划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按照公司子公司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 境外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论证
1、境外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由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投资主体进行境外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筛选和项目建议书的编制、评审,形成立项报告。经公司管理层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投资主体负责拟订项目实施方案草案,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2、境外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境外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通过
后,投资主体负责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组织相关专业服务中介机构
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所在国(地区)的法律
(政治)、用工、安全环境、财务、税务和目标企业的经营情况等。尽职调查报告经公司投资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后,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汇报。
第七条 境外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公司内部审批按照审批权限的不同,境
外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应分别经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境外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公司内部决策通过后,投资项
目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境外投资相关文件的规定,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备案或核准。
第九条 境外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实施
1、公司凭核准机关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
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2、公司就境外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对外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前,须取得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或须在签署文件中明
确生效条件为取得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3、公司已经被核准的原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如发生变更,应参照商务部颁
发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4、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向国家
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1) 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2) 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3) 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 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 20%,或中
方投资额变化 1 亿美元及以上;
(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境外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备案或批(核)准
和实施,参照境外长期股权投资所涉及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投资风险包括境外政治、经济、政策、自然、安全、人员和其
他风险。投资主体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实施过程中 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
第十二条 投资主体在投资前后应持续收集投资所在国(地区)风险信息,
做好对风险的定性与定量评估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规避方案,加强风险预警。
第四章 境外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管理的原则
1、公司及子公司遵照管理级次对其出资的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 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投资主体权利,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 的境外企业章程。
2、公司对境内子公司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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