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切实保护投资者 利益,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完善治理,规范运作。
(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直接责任人为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 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泄露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及公司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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