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自律性规范文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所
属各级全资、控股或由集团实质控制的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本制度中提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
时或存续期限内,监管机构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
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须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公布。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
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前述人员如对于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披露具体规定,但如果该事件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标准和内容
第六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
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
性规范文件的要求,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信披渠道披露当期发行文件。除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外,发行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
第九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公司应按时通过交
易商协会认可的信披渠道披露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
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
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
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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