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13 18:53:33 股吧网页版
交通银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6 月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交通银行”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已向本
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本所依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2025年 3月 30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5年 4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
东大会与 2025 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二)有关监管部门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

2025 年 4 月,金融监管总局出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交通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变更股权的批复》(金复〔2025〕272 号),同意交通银行本次发行方案。
2025年 5 月 9 日,发行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