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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H股公告(董事會提名薪酬委員會工作規則)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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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提名薪酬委員會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聘工作,健全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完善考核和評價體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董事會議事規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中《企業管治守則》(以下簡稱「《企業管治守則》」)的規定,設立公司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提名薪酬委員會(以下簡稱「提名薪酬委員會」),並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提名薪酬委員會是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按本工作規則協助董事會擬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程序和標準,對擬任人選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進行初步審
會提出建議,並監督方案或制度的實施。
第三條 提名薪酬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四條 提名薪酬委員會由不少於 名董事組成,獨立非執行董事過半數。

第五條 根據股東、董事長、 以上董事或半數以上(至少 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提名,
董事會選舉產生提名薪酬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委員。
第六條 提名薪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名,由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的工作。主任委員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指定 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代為行使職責。主任委員未指定時,由半數以上委員共同推舉 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代行其職責。
第七條 提名薪酬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則自動失去提名薪酬委員會委員資格。
第八條 提名薪酬委員會的成員未滿足獨立非執行董事過半數要求和╱或第六條規定的要求時,董事會須立即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以公告方式說明有關違規詳情及原因,並於未能滿足前述規定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內滿足該等要求。
提名薪酬委員會成員未達到最低規定人數的,董事會應根據本工作規則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九條 提名薪酬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一) 研究董事、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每年至少對董事會
的架構、人數和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方面)進行一次審查,並就任何為配
合公司策略而擬對董事會作出的變動提出建議;

(二) 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並向董事會提出建
議;

(三) 審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四) 審查董事候選人和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並就董事的委任、重新
委任及繼任計劃(尤其是董事長及總裁的繼任計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五) 研究董事、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並提出建議;
(六) 根據同類公司支付的薪酬、須付出的時間及職責、公司及下屬子公司內其他職位
的僱用條件等標準,通過正規而透明的程序,研究、制定和審查董事、由董事會
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七) 根據董事會所確定的公司方針及目標,對董事及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的
薪酬建議進行審查;

(八) 就執行董事及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特定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錢利益、退
休金權利及由於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等原因導致的賠償金額)向董事會提出建
議;

(九) 就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十) 就免除董事職務事項出具獨立審慎的意見;

(十一)審查批准向執行董事及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就其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
而須支付的賠償,以確保該等賠償與相關服務協議條款保持一致;若未能與相關
服務協議條款保持一致,賠償亦須公平合理,不致過多;審查批准董事因行為失
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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