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监管规定的期限之内,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七条 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误导投资者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时间和渠道
第八条 公司予以公开披露信息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定期报告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及时披露的临时性报告和自愿披露的临时性报告。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
第十条 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公司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告: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重大事件披露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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