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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利汽车: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
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确定。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
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五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确定的人员
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公司在筹划、发生《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所确立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下称“重大事件”)时,内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该事件是否为“重大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进展时,内部责任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如果经确定为重大信息,则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可以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 尽量缩小信息知情者的范围;

(二) 对该事件进行内部研究、文件流转时,应以代号等方式将事件的关键内容予
以屏蔽;

(三) 对于可能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敏感信息,尽量采取口头沟通方式,
避免在早期阶段以书面方式流转文件;

(四) 如果涉及需聘请外部机构的,需在早期阶段对该事件的核心信息予以保密,
并尽快与该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有关政府部门
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并获得其认可。

第八条 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相关财务信
息披露前不得泄漏、透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按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 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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