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
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但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
为:
(一)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
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
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
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
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情况,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金使用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将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二)以超募资金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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