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制定《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
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
退休、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二) 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的相关信息;
(三) 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 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退休、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
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
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退休参照辞职的程序
办理。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除《规范运作指引》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
务。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
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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