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委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
员会全部成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应当具备
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应当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方面:
(一) 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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