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有
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供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
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环旭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
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
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
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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