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度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熟悉公司内部的经营情况。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法律法规、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
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
时沟通和联络,保证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
系。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部,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负责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加强对舆情的应对,确保市场信息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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