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持股
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持股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和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权的变动管理适用本规定。上述主体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门提供或更新个人基本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离任职时
间、亲属(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下同)
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亲属证券账户号码、所持公司股份等。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
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下称“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公
司股票所在登记结算公司(下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亲属的相关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3)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4)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5)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股份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
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
(1)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 离职后六个月内;
(3) 承诺一定时期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可转
让股份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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