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组成,实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并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无充分
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应被充分尊重。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提案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公司人事、证券、行政部门应积极与股东及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从公司发展战略出发,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向提
名委员会汇报;
(二) 在提名委员会指导下,公司人事、证券、行政部门可在股东单位、
本公司及下属参控股企业、外部专业机构、高等院校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适当人选作为候选人;
(三) 提名委员会应了解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
进行资格审查;
(四) 正式提名前,需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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