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
资行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
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从事金
融衍生品交易,包括外汇、利率等及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
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
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
第五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总部统筹管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需在总部核准后方可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 禁止公司以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不相容
岗位分离制,明确相关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决策、执行、
资金管理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相容岗位分离制主要指金融
衍生品交易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分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申请
与审批分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办理与款项支付分离;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文档保管与具体业务人员分离。严禁同一部门
或个人办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全过程,严禁未经公司股东会
或董事会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财务核算和内部控制的建立
健全及有效实施,并负责交易额度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检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向审计
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
制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
提出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开展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活动前,专门工作小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
研究,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工作小组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
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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