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银行内部审计章程
(2025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 2018 年 11 号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16〕12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5〕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年 5 月修订)、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沪国资委审计〔2017〕47 号)、《关于全面推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集中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审计〔2024〕101 号)、《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推行总审计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审计〔2024〕102 号)等法规制度、规范性文件及我行公司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定义
本章程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我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我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我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三条 审计目标
内部审计的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以及我行经营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促进我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战略目标。
第四条 审计范围
审计对象包括:
(一)总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二)我行控股的附属机构;
(三)我行各级管理岗位人员,以及附属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五)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七)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八)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指定内部审计项目或内部审计工作;
(九)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原则
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人员
第六条 审计体系
我行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内部审计机构在总行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负责根据我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
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核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审议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报告,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等。
第九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总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对内审工作机制的健全和有效运行承担主要责任。
我行设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担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主要研究内部审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工作报告及重要制度,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统筹部署、协调推进审计领域重大工作,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和总行党委决策部署。
第十条 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总审计师
我行设立总审计师。总审计师为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解聘。总审计师须经监管任职资格许可,聘任和解聘情况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任免前应向市国资委备案。总审计师负责协助总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管理内部审计工作,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总审计师对总行党委、董事会及其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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