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已于2011年6月29日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25年8月22日第
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决策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ESG 管理、重大投资决策、法治建设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
事长担任,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可以设副主任委员 1-2 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的协助
单位,董事会秘书为战略委员会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部门负责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审议或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公司年度 ESG 报告,并监督检查公司 ESG
治理活动相关事宜;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与公司 ESG 相关的职权;
(五)指导公司推进法治建设工作;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规划发展部负责向战略委员会提供公司重大
投资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以及长期发展战略相关资料;办公室负责向战略委员会提供 ESG 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七日、临时会议
召开前三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以专人送达、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提交给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或不存在副主任委员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并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
名投票表决,以非现场形式召开的会议,也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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