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已于2011年6月29日审议通过,2025年8月22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决策效率,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的监督、核查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勤勉尽
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协
助单位,董事会秘书为审计委员会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需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
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
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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