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已于2011年6月29日审议通过,2025年8月22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
建立健全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
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协助单位,董事会秘书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部门负责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的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六)研究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可能损害股东利益或不利于
提高公司竞争力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提名与薪酬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证券部门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并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等,并可以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
(一)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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