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 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等);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并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
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实质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三)关联交易事项;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重大变更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七)其他风险事项;
(八)上述事项的持续进展事项。
第七条 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
(二)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召开监事会并做出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四)经理办公会议。
第八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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