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资金结算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具体包括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购销商品及接受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不断完善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杜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控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含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借款担保;
(六)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防止资金占用与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法定代表人任组长,成员由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资产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内部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资产财务部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确定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商品销售和采购、劳务提供和接受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要求,履行审批程序,确保价格公允、结算及时,做好关联交易资金管理控制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按照《公司章程》及《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融资,包括债权性融资和股权性融资,按照《公司章程》、《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决策制度》《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防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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