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直接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申请授信额度等融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行新股,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对于直接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申请授信额度等融资行为,公司应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资产财务部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融资额度),作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讨论通过。在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融资额度内,经理及资产财务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融资事宜。
第六条 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融资额度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应根据融资金额比照适用《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或公司其他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的批准融资的机构在批准融资的同时,根据《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
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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