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具体种类包括贷款担保、开立信用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提供的担保,以及出具的其他具有担保承诺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或授权。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上市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要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分公司未经公司审批授权,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资产财务部。
第十四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方担保申请后,由公司资产财务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做好被担保方的背景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初步审核;并对被担保方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方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资产财务部根据被担保方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公司独立董事在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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