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下合称相关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本着规范、透明的原则,按照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使用募
集资金,遵守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应的使用申请、审批及决策程序,并按相关规则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
第五条 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并在募集资金到账
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则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
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并公告。
第八条 若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到具体投资项目,则投资项目应按照公司承
诺的计划进度实施,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供具体的工作进度和计划。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百分之五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五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