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并遵照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为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业务经营、风险
管理、内控合规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实现公司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党委和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直接分管内部审计部门,总审计师协助党委书记、董事长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党委(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董事会定期组织会议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廉洁监督等事项的管理。
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应当加强与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信息沟通与协同协作。
第四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公司重视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和宣导,推行独立、客观、公正、廉
洁的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内部审计队伍,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证券行业文化。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及保障机制
第六条 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行
一体化集中管理,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系。集团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接受集团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面领导。
公司维护内部审计工作的高度独立性,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政策加以体现和落实。
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充分尊重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除公开的征求意见和争议解决渠道外,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方式对审计检查内容和审计结果报告施加影响。
第七条 公司党委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战略谋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审计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研究审计工作机制建设、审计工作制度建设、审计队伍建设以及审计结果运用事项;研究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议重要审计报告及处理意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等。
第八条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负责
决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任免总审计师、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督促经营管理层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
度,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等。审计委员会相关内部审计职责未获董事会授权的,由董事会履行。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推进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体系建设、完善内部审计履职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
规独立履行职责,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委书记、董事长管理
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总审计师应当具备胜任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所需要的从业经历、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流程驱动、前中后台分离、专业化分工”
的原则,设立内部组织,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人员,
并提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 5‰。控股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岗位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与占比与公司合并计算。
“公司员工人数”是指最近一个完整年度报告期末公司总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在职员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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