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保障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下合称相关规则)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具备法定任职条件,依法规范进行提名、资格审查、选举和更换。公司股东会同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法定职权外,还依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的特别职责。本制度仅针对公司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特别职责的形式包括:
(一) 对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行使特别职权;
(二) 对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制度及相关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
议;
(四) 本制度、《公司章程》或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并且每名独立董事的个性、品格、独立性及经验均必须足以令其有效履行该职责。独立董事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需符合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根据相关规则,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规则;
(三) 具有五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七)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
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八) 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九) 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相关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存在关
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
员及《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核心关连人士;
(二) 在持有或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 持有或控制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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