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下合称相关规则)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是指公司对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士进行的登记与保密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告知、报备、交易情况自查、保密管理、违规责任追究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协调等事宜,为证券监管机构的对口部门。
公司管理层应当保证本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主管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业务的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第一责任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做好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称的“内幕消息”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因工作需要对外报送材料的,如需引用公司各种财务数据和主要业务指标,应当按照公司最新一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口径引用。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
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
员;
(五) 因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九)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内幕信息前,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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